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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2- 28 09: 36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27日,甘孜县人民政府发布《甘孜县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甘孜县城市高速发展,前期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已不切合当前甘孜县发展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垃圾治理,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1 年 第 8 号)公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 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 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等相关文件,参考色达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结合甘孜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调整

  (一)征收范围:县综合执法局环卫服务范围。

  (二)征收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等。

  (三)征收主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甘孜县税务局为垃圾处理收费征收主体,全县各单位配合征收工作。

  (四)征收标准: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指教职员工)、医院(指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包括临时工)计算,4 元/人/月。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食堂按面积计算,每月0.30 元/㎡。(注:此处企业单位指未在甘孜县工商部门注册,但因业务较长时间驻留甘孜县办公的企业单位,按职工数缴纳,如建筑施工单位)2.企业按划型标准分类征收,微型企业 1000 元/年,小型企业2000 元/年,中型企业 3000 元/年。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要求分类征收。

3.个体经营者包括商业门店、餐饮、酒店(宾馆)、超市、其他门店和摊位等。(1)商业门店按经营面积计算,每月 0.2 元/㎡,(2)餐饮店(包括饭馆、餐馆、歌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按经营面积计算,每月0.4 元/㎡。(3)酒店(宾馆)按床位计算,每月 2 元/床。(4)超市按经营面积计算,每月 0.3 元/㎡。(5)其他门店按经营面积每月 0.2 元/㎡。(6)在露天市场经营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食品加工类等摊床(位),按每月30 元/摊床(位)征收;经营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位),按每月 15 元/摊床(位)征收。(7)在封闭市场经营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食品加工类等摊床(位),按每月20 元/摊床(位)征收;经营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位),按每月10 元/摊床(位)征收。4.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纳入县综合执法局环卫统一清运垃圾范围的城中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 元/月/户计算。

  (五)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费,按年度一次性征收。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在垃圾处理费自《甘孜县垃圾处理收费征收管理工作机制(试行)》实施之日起,每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按年征收上缴甘孜镇,并开具相应非税缴纳凭证,由甘孜镇汇总后缴纳税务部门入库。3.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征收缴纳税务部门。4.企业、个体经营者由市场监管局按年征收,并开具相应非税缴纳凭证,汇总后缴纳税务部门入库。5.根据《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中的第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 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社区、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应行业部门等,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

  (七)优惠政策:在校学生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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